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(10)
歸責原則:過錯責任原則、無過錯責任原則、公平責任原則。
過錯責任原則:有錯,賠。
無過錯責任原則:不管有沒有錯,都要賠償。
公平責任原則:都無過錯,公平補償。
1、無過錯責任原則,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情況下,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,不問其有無過錯,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。
2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情形:
(1)無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,監護人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;
責任主體:無人、限人的監護人。
免責事由:損害與無人、限人沒有關系。
(2)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;
(3)產品缺陷責任;
責任主體:生產者、銷售者。
免責事由:可向倉儲者、運輸者追償。
(4)醫療產品責任。
責任主體:藥品上市許可人、生產者、醫療機構。
免責事由:證明不是醫療產品造成的損害。
醫療損害:過錯責任(左胳膊斷了,截肢了右胳膊)。
(5)機動車與行人、非機動車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;
(6)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責任;
責任主體:污染者。
免責事由:乙魚塘的魚死亡不是由于甲排污,是乙自己撐死的。
(7)高度危險責任(高度危險作業、高度危險物品);
責任主體:高度危險作業使用人、占有人。
免責事由:損害不是由高度危險品引起的。
(8)家庭飼養動物致人損害;
責任主體:飼養人、管理人。
免責事由:證明不是自己的狗咬的。
(9)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。
責任主體: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。
免責事由:第三人推倒的,可追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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