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(17)
一、訴訟時效的中止。
1、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,出現法定事由,不能行使請求權的,訴訟時效停止計算。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,訴訟時效期間屆滿。
2、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:
(1)不可抗力。
(2)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,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、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、喪失代理權。
(3)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。
(4)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。
(5)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。
小口訣:地震被綁、父母雙亡、無兒無女。
二、訴訟時效的中斷。
1、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,因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,使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,待法定事由消除后,時效期間又重新開始計算。
2、引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:
(1)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;
(2)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;
(3)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;
(4)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。
小口訣:我要錢,你同意,走程序。
三、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對比。
1、時效中止:客觀性、暫時停止、再給六個月、最后六個月內。
2、時效中斷:主觀性、重新起算、再給三年、時效期間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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